Added: Jun 4, 2008
From: zch06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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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 惊 全 国 的 民 告 官 奇 案 ----反复起诉湖北省襄樊市的市长 在旧社会,民告官是违法的,然而却还出现了大量诸如《杨乃武和小白菜》的民告官的奇案。因为尽管当时的制度是不合理的,但无论是民是官,总还是把正义和公正放在心头。如果出现了一些不合天理的事,哪怕是不惜一切代价,也要把官僚们告倒! 可是现今的社会,有正义感的人已经赿来赿少了!中国已经有《行政诉讼法》很多年了,然而想用《行政诉讼法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把官僚们告倒,却是难上加难! 在古时候,县官的门口都要放一面鼓,在老百姓有冤情的时候,可以击鼓鸣冤。这其实就是把"立案权"一定程度上交给了老百姓!而现今社会,老百姓有了冤情,想立案真是难上加难! 我就遇到了一桩民告官的行政案件,但是法官为了给官僚们"开脱",想尽办法,一次又一次的歪曲我的诉讼请求事项,不予立案。连立案都立不了,更别说,上诉、申诉、二审、再审,都是空谈! 要说我的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!一句话就可以说完,就是要求政府依法为我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基本的社会保障! 引起这场纠纷的原本是襄樊市民用航空站,但民用航空站却在市政府的主持下改制解体了,要想解决这个纠纷,只有去找市政府。可是这场序幕一拉开,那些官僚们就把我先推到襄樊市劳动局,又推到襄樊市人事局,又推到襄樊市总工会,然后又推回到襄樊市民用航空站。走了一个大圈圈,那些手中掌权,为人民"办事"的达官们,没有一个人能为我指一条明路。最后面对这些吃人饭不办人事的人,我只好去走"法律程序"。 要说走法律程序,那就更艰难了!先是襄樊市樊城区法院把我推到襄樊市襄城区法院;然后襄城区法院又把我推到襄樊市高新区法院;高新区法院又把我推回樊城区法院。 然后樊城区法院这才说了句实话,"航空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职能部门,不能直接承担行政责任,应该到襄樊市中级法院告市政府。"可是中级法院却又把我推回到了樊城区法院! 俗话说:"光棍指一指,眼子跑个死!"你就是懂法,又怎样呢?那些官僚们就不依法办案,就不按照法律来,权力在官僚们的手里,他们说的话不管对错,就是"法律",我的这些"冤枉路"是不走不行的!!! 又是几趟"冤枉路",最后还是由襄樊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我的行政案件。如果依照法律,在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有争议的,一经指定,受理的法院不能再重复指定其它法院。然而,中级法院已经以文书形式指定了其它法院管辖,可最后还是由中级法院受理了我的案件。你说这是多么的荒诞可笑啊! 然而这还只是诉讼的序幕,受理并不等于立案。后面要走的路还有很多!还有好几个回合要"慢慢"地走咧! 在我的起诉书上明明写的是请求行政作为,然而载定书上却把我的诉讼请求改成了要求安排工作。安排工作就不属于行政的范畴了!----我的起诉就这样被驳回了!我立刻重新写了一份起诉书,准备重新起诉。但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却要求我走上诉的路,不接另案起诉。没办法!我只好再走一遭明明知道的"冤枉路"。 第一回合:驳回起诉后我准备另行起诉,但中级法院没有接收诉状 第一回合:被迫无奈,我只有上诉 第一回合:上诉费的收据 第一回合:上诉后的裁定书----继续歪曲我的诉讼请求,维持了原裁定 "告状"不是我的"老本行",我为了生活,又停顿了一年多,直到2007年,我又展开第二回合的诉讼。 第二回合:起诉航空管理办公室 航空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,告航空管理办公室其实就告市政府,这在前面第一回合的诉讼中,法院已经是这样认可了!然而法院却又一次歪曲我的诉讼请求,说我告的不是市政府,应由高新区法院来受理案件。(这一作法与第一回合中的裁定是相矛盾的。)然后又裁定说我的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,但却不指出该案件应该如何"变更起诉",而是直接驳合。 在此,我不由得要大骂一句:"这群狗官!""哪里有一丁点为人民服务的样子?" 很明显,这一次再上诉也是没有用的,湖北省高级法院和襄樊市中级法院是不会"自觉"地为我变更诉讼的!反正是要"走程序"的,我便按照这一次裁定,上访市长,依法向襄樊市政府请求指定相关的职能部门履行其行政义务! 第三回合:致市长的挂号信 如果襄樊的市政府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,那么无需市长本人亲自指定,相关的职能部门会自觉地处理我的行政事务。如果什么事都要市长来亲自处理,那这个政府就已经是"滩患"了。市长又怎么能忙得过来呢? 我上访市长的所见所闻详见《上访的艰辛》一文,其中有图片资料和视频录像材料。 市长不作答复,这是我意料之中的!所有的大小官僚们都可以把行政责任和义务推给市长,而市长不为人民服务的"理由"却更充分。总而言之,我若不告市长,那就要告办具体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,反正我起诉襄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应该是准确的! 第三回合:2007年裁定书认为市政府不办理具体实事,不直接为人民服务 现在我再进行第四回合的诉讼,不指出襄樊市政府应该办理具体的行政事务,但我的行政事项至今没有得到处理,是因为襄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,不为人民服务所致,这是违反中国宪法的。襄樊市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其行政义务,依法为人民服务!(详见《再告市长的〈行政起诉书〉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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